二审:工资欠条视为代表用人单位出具

来源:河北工人报 作者:周斐 发布时间:2021-11-23 20:00

摘要: 故一审判决王某平按其出具欠条支付所欠工资,并由江苏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妥。

上诉人江苏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江苏公司上诉称,江苏公司职工张某签收了(2020)冀0184民调43号应诉通知书的邮件,没有及时转交江苏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办公室。认定于某粉为江苏公司负责人、认定江苏公司承揽了成都公司电动客车组装业务错误,江苏公司未承揽该业务。认定张某山与江苏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错误。王某平从第三方转包了成都公司电动客车组装业务,带领张某山等干活,王某平和该第三方的关系,与江苏公司、于某粉之间的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张某山答辩称,王某平承揽的是江苏公司电动客车组装的活儿,王某平组织8人,完成的是江苏公司电动客车组装事宜,王某平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实际欠劳动报酬的是江苏公司,张某山与江苏公司劳动关系成立,江苏公司欠张某山劳动报酬的事实俱在。


王某平答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某粉述称,同意江苏公司意见。


法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付出劳动的,应当获得报酬。本案中,江苏公司的工作人员、原审被告于某粉,因公司业务将成都公司组装电动客车扶手装配工作交给张某山等8人,由于该8人系由王某平组织进行安装工作,故由王某平给张某山等8人出具的工资欠条,应认定为代表江苏公司所出具,故一审判决王某平按其出具欠条支付所欠工资,并由江苏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妥。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1民终11994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王枫,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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