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张某某于2007年3月15日进入泰州某医用仪表公司工作,于2018年9月30日被泰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慢性中度汞中毒,于2018年10月24日被泰州市姜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于2019年1月22日被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劳动能力障碍程度柒级。张某某就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事宜多次向某医用仪表公司维权未果,无奈之下向泰州市姜堰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中心经审查后,认为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之规定,遂指派专职律师承办。
接受指派后,考虑到张某某系职业病工伤,其因汞中毒需要持续不间断治疗,为保障张某某能够及时得到赔偿而不耽误后续治疗,承办律师即刻展开援助工作,前后数次与张某某沟通了解并分析案情,帮助调查取证,搜集有效证据,并于2019年1月25日帮助张某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单方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
厘清基础法律关系后,承办律师代理张某某先后向泰州市姜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过程中,尽管泰州市姜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均支持了张某某除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其他请求,但二审理部门均认为,因某医用仪表公司为张某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泰州市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故二审理部门均未支持张某某要求某医用仪表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主张。
鉴于此案非常棘手,承办律师在收到一审判决后,立即帮助张某某向泰州市姜堰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提交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书》,要求泰州市姜堰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张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泰州市姜堰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收到张某某的申请后,电话联系了承办律师,了解基本情况后查询了张某某自入职某医用仪表公司后参加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查明某医用仪表公司未在张某某初入职的几年为张某某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遂作出《关于张某某请求给付工伤待遇申请的答复函》,认为:因某医用仪表公司未及时足额为张某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张某某的申请不符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申请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这一工伤待遇的条件。拿到这份答复函后,承办律师第一时间向泰州市姜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提出:因某医用仪表公司未及时足额为张某某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张某某申请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时遭拒,故该费用应当由某医用仪表公司向张某某支付,后泰州市姜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承办律师的这一代理意见。庭审之外,承办律师还积极向承办仲裁员、承办法官申请组织调解,目的是能让张某某尽快得到补助金,以积极治疗病情。多次调解未果后,本案又历经诉讼、强制执行,张某某拿到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万余元。
当拿到这笔来之不易的补助金时,受援人张某某感激涕零,自己下一阶段的医疗费终于有着落了,自己也没有想到,能不花一分钱就有律师替自己把官司打赢了。
法援律师点评
在201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并施行后,很多企业陆续为职工参加并缴纳社会保险,但是不少企业为了减少成本,在职工初入职的几年并未及时为职工参保,这就导致职业病类工伤职工在发生工伤后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的履行中相对来说仍是处于弱势地位的,无法全面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的受援人因职业病被认定工伤后因用人单位未及时参保而领取不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对于这个普通家庭而言,高额的医疗费用急需支出,因患有职业病又难以找到新的工作,没有了经济来源,巨大的压力差一点点就压垮了这个家庭。关键时刻,是法律援助的双手托起了重担,承办律师热情接待当事人,尽职代理,本案最终胜诉结案,受援人获赔。温情司法,彰显了理性平和文明的司法理念,使案件当事人感受到了法律的温度,律师高效的工作方法,获取的是案件当事人满意度的提升,也进一步提高了司法工作的亲和力和公信力,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