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即时出具离职证明影响再就业,须赔偿劳动者损失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潘家永 发布时间:2021-11-30 10:13

摘要: 此时,小李能否要求华鑫公司赔偿其工资损失?

小李在华鑫公司工作期间,就一直寻找更好的东家。在拿到某公司的《录用通知书》后,他立即向华鑫公司提交了辞职申请并获得批准。2021年8月12日小李办理完工作交接后,急着拿离职证明走人,可公司让他等两天来取。岂料,公司的说法只是托词,他一等就是好几个月。由于迟迟拿不到离职证明,他无法在新单位给予的期限内办理入职手续,新的工作因此“泡汤”了。


此时,小李能否要求华鑫公司赔偿其工资损失?


【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在招用新员工时,为了避免引火烧身,通常都要求其提供离职证明,否则,不予办理入职手续。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终止后迟迟不出具离职证明,无疑会损害劳动者再就业等权益,使劳动者遭受经济损失。


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此规定,具有惩戒用人单位恶意行为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双重目的。


本案中,华鑫公司故意拖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导致小李丧失了入职新单位的机会。新工作的“泡汤”,使小李失去了相应期间的工资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小李有权要求华鑫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小李可以索要的赔偿数额,一般以其从华鑫公司离职前12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并根据公司拖延出具证明的持续时间酌定计算期间。


责任编辑:李成溪,曹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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