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确认难需要避开哪些坑(四)

来源:中工网 作者:郑莉,郝赫 发布时间:2021-12-12 14:00

摘要: 劳动关系是否成立,不能仅凭书面协议内容进行推定。

12月1日,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向社会发布10个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关系确认争议典型案例,并邀请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逐一进行分析点评。


在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来自相同行业的劳动者却获得了不同的裁判结果,原因何在?劳动者该如何避开劳动关系确认难的那些“坑”?


网络主播

签订的协议背后有怎样的套路?


【案情回放】


某珠宝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签订《电商平台直播合作协议》,约定科技公司为珠宝公司在F平台上开设直播间,珠宝公司提供商品并自行雇人直播讲解、售卖。珠宝公司法定代表人岑某某通知汪某某面试F平台主播工作,双方通过微信约定底薪、提成比例和工作时间等,每月收入由岑某某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账支付,没有订立劳动合同。同时,汪某某与科技公司签订了《主播保密协议》。后汪某某离职并要求支付提成,珠宝公司否认劳动关系。汪某某申请仲裁,后诉至法院。仲裁和法院均认定汪某某与珠宝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在另一案例中,同样是网络直播领域,一纸经纪合约却将确认劳动关系的大门关上了。


网络主播许某某与某传媒公司签订《主播经纪合约》,约定为签约艺人与经纪公司的关系,传媒公司每月按比例支付主播劳务收益(主要通过粉丝打赏获得),有权监督和审查许某某的行为。许某某在第三方平台上直播,直播间由传媒公司注册。后许某某以传媒公司未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申请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等,传媒公司称双方系合作关系,后双方诉至法院。仲裁和法院均未认定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


一个认定劳动关系,另一个却没有获得认定,这两个案件的区别在哪里?


对于汪某某的案件,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家焱认为,劳动关系是否成立,不能仅凭书面协议内容进行推定。虽然汪某某与科技公司签订《主播保密协议》,但实际上是珠宝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汪某某进行招聘、安排其在直播间工作,且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证明汪某某接受珠宝公司劳动管理,构成劳动关系。


对于许某某的案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胜利表示,演艺经纪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具有不同于传统劳动关系的特点。本案中演艺直播收入主要通过网络直播吸引粉丝打赏获得,经纪公司与主播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有别于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报酬。

责任编辑:梁嘉蕾,庄从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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