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一年追偿期限,是否有权索要二倍工资?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颜梅生 发布时间:2021-12-14 13:53

摘要: 方女士追索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的二倍工资的权利已经“过期作废”。

方女士在一家公司工作9个月后,公司与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11月15日,方女士因书面劳动合同到期而离职时,要求公司支付两年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因被公司拒绝,方女士先后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提起诉讼,可仲裁机构、法院分别裁决或判决驳回了方女士的请求。


【点评】


方女士追索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的二倍工资的权利已经“过期作废”。在这里,二倍工资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劳动者依《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获得的正常劳动报酬,另一部分是用人单位因违反法律规定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惩罚性赔偿,其性质不属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工资报酬。


对于正常的劳动报酬,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提出支付主张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对于惩罚性赔偿,则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理,即时效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正因为方女士索要二倍工资时权利侵害已经达到两年时间,所以,其失去了胜诉权。


责任编辑:曹剑华,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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