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的范围,企业可以随意扩大?

来源:中工网 作者:杨召奎,窦菲涛 发布时间:2022-01-11 10:44

摘要: 竞业限制的范围,企业可以随意扩大?

尽管离职已经一年多了,但因为竞业限制原因,王敏依然没法摆脱原单位的约束。


王敏2014年入职北京一家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担任财会培训讲师。2020年11月,在与该培训机构签订离职协议之后,王敏本想着可以去心仪的单位做讲师了。但没想到的是,培训机构的人事总监告诉她需要履行竞业协议,期限是两年,公司每个月会支付她3000多元的补偿金。


王敏这才想起来,自己在入职的时候签过一份竞业协议。王敏表示,竞业限制对自己影响很大,不仅是两年不能继续做财会培训讲师这个工作,更是因为不知道这两年里自己还能做啥。毕竟,一个月3000多元的补偿金无法满足她的生活需要。


像王敏这样困在竞业限制里的职场人并非个例。北京一家互联网企业员工张静对记者表示,其在入职的时候被单位要求签订竞业协议,如果不签就无法办理入职。但签了之后发现,如果离职了很难找到工作,因为自己想去、能去的企业都在竞业限制范围之内。


艰难度过一年多后,在2021年底,王敏改行去了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培训机构负责人得知王敏改行了,表示不用王敏继续履行竞业协议了。


对此,王敏表示不解,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是两年,为何公司说解除就解除?是因为不想再支付补偿金?


由于王敏不接受取消竞业限制,培训机构人事总监对她说,公司有权决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如果不接受取消的话,公司可能诉她违反了竞业协议,索赔200万元。


王敏认为,公司无权任意扩大竞业限制的范围。


北京福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友对记者表示,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员工入职的新单位没有明确列在竞业协议中,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以劳动者入职的新单位与原单位是否有竞争关系或者两家单位是否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来确定劳动者是否违反竞业协议。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7月发布的《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指出,竞业限制是指限制劳动者到与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其中“同类产品、同类业务”的认定,涉及不同行业的专业知识,或具体产业某项产品的认定,专业性较强。法院在审理中需参阅相关行业知识,才能综合判断两者经营范围是否为“同类”。


责任编辑:李成溪,曹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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