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农民工工资保障更有力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韩谦 发布时间:2022-01-13 11:23

摘要: 农民工工资一直以来受到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视。

基本案情:


2021年农历春节前夕,有员工至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大队反映某智能科技公司存在长期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直至2020年9月,老板连部分工资也不发了,员工找到老板后,老板承诺年底补发并写了承诺书。眼看年底到了,老板还是没有支付工资的意向,无奈之下,员工只能向劳动部门反映。


接报后,闵行区人社局执法大队立即着手开展调查。监察员上门找到公司负责人,负责人表示因客观原因导致公司目前资金短缺,无力支付员工工资,但负责人承诺会积极筹措资金,尽快支付员工工资。由于临近农历春节,大部分员工已经返乡,只有40余名员工还在上海。监察员会同属地劳动部门,先就这40余名员工的工资事宜与该公司进行协调,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并签署了调解书,约定在农历春节前先结清这40余名员工的工资,其余员工待回沪后再开展协商。但是到了调解书的履行期限,智能科技公司还是未能按约履行,员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监察员从员工那里得知,公司一直有业务开展,陆续还会收到货款,只是被老板挪作他用了。得知此信息后,监察员立即调查了该公司的账户信息,发现公司在2020年10月至12月期间确实收到900余万元的各类款项,但大部分资金被转到关联公司的账户中。 在掌握相关证据后,监察员再次约谈智能科技公司负责人,要求其说明资金去向,但负责人始终无法说明。智能科技公司及其负责人的行为已涉嫌触犯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罪,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此案移送至公安部门,追究智能科技公司及其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综合评价:


农民工工资一直以来受到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视,2020年5月1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赋予了职能部门更大的权力,例如第四十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需要依法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有关金融机构和登记部门应当予以配合。此项条款赋予了劳动行政部门更大的调查权,本案也是基于此项条款的规定,发现单位有大量资金转移至关联公司,戳破了公司负责人的谎言。《条例》丰富了行政部门的调查权、扩大了处罚权,对欠薪主体形成了更大的威慑,更有力地保障了农民工工资。


责任编辑:李成溪,曹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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