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密薪制”就解约?“家规”不可大过“国法”

来源:中工网 作者:罗筱晓 发布时间:2022-01-17 13:47

摘要: 作为一种制度,薪酬的等级体系、岗位差距以及操作程序还应以公开为准则。

2021年4月,一起涉及薪资保密的劳动纠纷案件二审宣判。北京某科技公司以员工赵某主动向他人透露个人薪资情况、违反公司薪酬保密规定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赵某认为该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其诉求最终得到了法院支持。


孟家洁坦承,她所在的企业就曾劝退过一位员工。“除了其工作表现不尽如人意,劝退前一段时间这位员工四处打听同事工资,也是公司做出该决定的一大原因。”


记者检索发现,劳动者因讨论工资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行为最终被裁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亦不在少数。


在唐朗军看来,用人单位败诉的一大主要原因在于劳动者打听或讨论工资的行为,并没有达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之“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条件。“讨论工资,一般也难以造成企业所谓的‘严重后果’。”


也有法院认定薪酬保密制度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同工同酬原则,因此判定劳动者胜诉。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在2013年的一起案件中如此判决,理由是:在薪酬保密的情况下,劳动者缺乏知情权,其同工同酬的权益无以凭借,对一些基础性、常规性岗位,抑或同一工种的劳动者而言缺失公平。


曾佳魁说,企业要实施薪酬保密制度,必须在合法性的基础上遵循合理性、科学性、完整性等原则。同时要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作用,诸如此类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并向职工公开。


锡山区人民法院则认为,公开的薪酬制度能使内部沟通更为有效,可以减少误传,增强信任感。作为一种制度,薪酬的等级体系、岗位差距以及操作程序还应以公开为准则。


责任编辑:李成溪,王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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