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对“一裁终局”不服,可申请撤销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张佶 发布时间:2022-01-20 10:11

摘要: 用人单位对“一裁终局”不服,可申请撤销。

2021年6月30日,某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BX商场有限公司送达了《仲裁裁决书》,其中载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条第三款、第六十二第二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决由BX商场有限公司向林某、李某、王某等五人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人民币67万余元,支付丧葬补助金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同时该裁决书也载明“以上裁决事项为终局裁决。”BX公司认为,林某作为案件的申请人并未在仲裁开庭时出庭,故对裁决的结果表示不服。公司委托代理人向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却被法院告知,“一裁终局”的案件不属于基层法院的受理范围。用人单位如果不服,可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裁决的申请。


一、两类特殊劳动争议属于“一裁终局”案件。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同时,该法第四十八条进一步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也就意味着,若对这两类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劳动者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对用人单位而言则是“一裁终局”的,即使不服也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实中,存在着用人单位滥用诉权,利用程序“拖垮”劳动者,增加了劳动者维权的成本。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该规定的设置,旨在倾向性保护劳动者。


二、用人单位对“一裁终局”不服,也有维权渠道。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文前述案例中,BX公司最终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撤销裁决的申请。经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仲裁过程中,部分当事人没有在仲裁申请书签名捺印,也没有到庭参加仲裁庭审活动。在此情况下,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程序不当。最终,中级人民法院依照规定,裁定撤销此份仲裁裁决。


责任编辑: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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