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刘某于2016年9月1日入职某新能源公司担任总经理,双方在劳动合同有关年度奖金约定为:“1.根据员工表现,公司将酌情发放一个月工资,即50000元人民币作为奖金;2.根据员工表现,公司将酌情发放额外奖金,实际奖金将根据300000元人民币作为基数进行调整。”2019年6月18日,公司将刘某2019年的工资和奖金进行调整,调整后奖金为:13薪54000元,额外奖金325000元。
2019年7月1日,公司向刘某发送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称刘某在公司采购中未履行职责,构成严重失职并且严重违反了诚信与道德原则,故公司决定于2019年7月31日解除刘某劳动合同。
2019年8月5日,刘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1、自2019年8月1日起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并支付仲裁裁决之日期间的工资;2、支付2019年第13薪54000元;3、支付2019年额外奖金325000元。经仲裁委员会裁决,仲裁认定公司系违法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但对于刘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新能源公司、刘某均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
★裁审结果
该案经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二审,认定公司解除违法,一审及二审法院均判决单位支付刘某2019年13薪31000元、额外奖金188000元。
★律师点评
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华平律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员工劳动合同是否影响年终奖发放。
一、奖金属于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履行。
奖金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劳动报酬作为劳动合同内容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如果双方劳动合同中对发放年终奖有明确约定的,则用人单位应该按照约定履行,不能单方面随意变更或取消。变更劳动合同内容,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能成为拒绝发放年终奖的理由。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诸如“劳动者年中离职的,则不享有当年度年终奖”之类的约定。此类约定需要区分劳动者离职的原因,如系劳动者主动辞职,该约定有效。但是,用人单位为了拒绝发放年终奖而故意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属于不正当阻止条件的成就。司法实践中会认定用人单位存在恶意行为,裁判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年终奖。法院依据刘某2019年的工作时间进行折算,确认公司应支付刘某相应的年终奖数额,合法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