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属于专属管辖,单位无权选择管辖法院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廖春梅 发布时间:2022-02-14 12:18

摘要: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立案受理,当事人不能以协议的方式加以变更。

编辑同志:


我所在公司的住所地及我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均在A市B县,但不知出于什么原因,公司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坚持写入这样一句话,即双方如发生纠纷,由C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A市B县与C市不仅地理位置相关较远,业务上也没有任何关联。


请问:这样的合同约定有效吗?

读者:黄莉莉

黄莉莉读者:


公司的上述约定无效。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该规定表明,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彼此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其中的合同纠纷包括因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违约等所产生的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劳动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但其属于专属管辖范畴,不可以适用约定管辖的规定。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立案受理,当事人不能以协议的方式加以变更。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属性,只能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公司与你约定的管辖法院为C市中级人民法院,而“中级人民法院”并非“基层人民法院”,公司所在地、劳动合同的履行地也是在A市B县,与C市并不相关,因此,对应的管辖协议由于无效而没有法律约束力。如若出现纠纷,只能向A市B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廖春梅 法官


责任编辑:梁嘉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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