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同志:
我是一家企业的人事经理,今有一件急事求教。由于我们单位一线职工实行岗位计件制,劳动合同无法写明具体的月收入。有一位一线职工买房时,贷款需要出具收入证明。他为了多贷一些购房款,希望我把收入写得高一些。出于好心,我将他的月收入5000元左右写成了7000元。
前不久,这位职工的劳动合同到期,企业不再与他续签。计算经济补偿金时,我们算下来,他的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但他认为是7000元,并且把企业告到仲裁庭,他还提供了那份购房收入证明。我该怎么办?
王佳欣
王佳欣:
您好。现实生活中,有些事可以通融,有些事不可以通融,于公于私,都该如此。
作为一家企业的人事经理,为职工提供虚假的收入证明,是一件不该干的事。因为从劳动合同的内容来看,职工收入虽然是法定的必备条款,但就其实际情况而言,有的能够明确约定,有的只能相对清晰,而有的则事先无法确定。拿贵公司对生产一线员工执行的岗位计件工资制来说,除了月工资标准不低于本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其他的就无法明确了,只能依照职工每月的生产数额计算确定。 而你为了帮助职工购房能够得到更多的贷款,提供了虚假收入证明,但现在的大数据,可通过公积金缴纳、税收缴纳等,获取职工的实际收入信息,想多贷款可能并不能做成。即便职工骗贷成功,也给企业带来隐患,而最典型的,莫过于计算经济补偿金。此时,职工要离开单位,一般在计算补偿金时都有“就高不就低”的心态,而企业开出的虚假收入证明,往往成为极少数不讲诚信职工的证据。如果企业无法反证,就有可能承受输掉官司的苦果。
对你来说,除了要吸取教训以外,也需要做好应诉的准备。你可以向仲裁庭提供与这位职工同车间同工种其他职工的劳动合同以及他们的工资收入证明,这位职工的真实月工资以及缴纳社保费、公积金、税收证明,使其成为证据链,同时,你也要向仲裁庭说明当初开具虚假证明的情况,最好也能提供相应的证据。
赵竺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