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目前,一些企业就借助离职员工要开离职证明加以刁难甚至勒索,使得离职证明成了劳动者自由择业的“拦路虎”,曾在扬州市邗江区某机床公司工作的王先生最近就遭遇了这样的无奈。
拥有研究生学历的王先生,2020年5月在网上发布求职意向后,位于扬州市邗江的某机床公司向他伸出了“橄榄枝”。当时,公司法人向他承诺20万年薪,其中工资、年终奖各十万。入职后,王先生一步步成为企业高管,被委以重任。然而,接下来王先生和老东家因为一笔业务起了纠纷。
2021年9月,受疫情影响,公司需要发展新的供货商,在老板指定下,他与湖州一家企业建立了联系,签订合同并付了订金。后来,这家供货商没能如期供货。虽然追回了订金,但公司认为王先生做事不力,应该担责。对此,王先生感到很委屈。王先生表示,这个供应商是老板找的,订金也是老板答应付的,自己催促了多次对方迟迟不发货,责任算在自己头上是不合理的,因为自己在本次采购中已经尽到了跟踪及向公司反馈异常的义务。
更出乎王先生意料的是,2022年1月6日,公司在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将他辞退。对此,王先生也认了。最近,王先生又找到了一份新工作,需要开具离职证明,没想到,去“老东家”办理时,对方竟然在离职证明上写上了“在工作中给本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差评,这对王先生到新单位工作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经过几次交涉,王先生认为,对方的真实意图,就是想找理由不支付经济补偿和欠他的年终奖。王先生介绍,根据规定,公司单方面解约,根据他工作的年限,需要给予他5个月的工资补偿,加上此前拖欠的年终奖,总额超过25万元。王先生的这一猜测,从他与机床公司负责处理此事的法务之间通话记录中得到证实。对方在电话中明确表示,没有“差评”的离职证明可以开,让你好到别的单位去应聘,再适当补贴一两万块钱。由于数额差距太大无法谈拢,王先生最终通过劳动仲裁来讨回公道。
对此,扬州市邗江区劳动仲裁部门表示,离职证明的立法本意只是为了证明劳动关系终结,而非证明劳动关系因何种原因而终结。如果单位在出具离职证明时夹带“私货”,甚至带有明显对劳动者不利的信息或评价,就可能涉嫌侵犯劳动者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权。对于王先生的投诉,他们会介入调查。而法律界人士则认为,企业在员工离职证明上恶意打“差评”,实际上是把离职证明作为挂在劳动者脖子上的一个“绞索”,只要你不顺从,就会在离职证明上打“差评”,通过曲解法律条文来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是涉嫌违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