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间休息时活动筋骨,员工猝死可构成工亡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廖春梅 发布时间:2022-03-13 17:37

摘要: 是否构成工亡,无疑取决于事发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事发时是否属于在工作岗位。

编辑同志:


我丈夫生前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其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具体工作时间为:每天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4时至18时。为促使员工更高效、健康地工作,公司专门设立了健身馆,要求员工上午10时至10时15分、下午16时至16时15分前往健身。2022年1月18日下午16时6分,我丈夫在健身馆正常“活动筋骨”时突发疾病,并在4小时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请问:我丈夫能否构成工亡?


读者:胡倩倩


胡倩倩读者:


你丈夫可以构成工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与之对应,你丈夫是否构成工亡,无疑取决于事发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事发时是否属于在工作岗位。从你讲述的情况看,答案应当是肯定的:


一方面,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条分别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因此,我国实行的工时制度包括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等。


本案中,你丈夫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具体工作时间为每天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4时至18时。由此来看,该情形属于标准工时制。而你丈夫在16时6分、公司指定工间休息时间突发疾病,无疑属于标准工时制的上班时间。


另一方面,工作岗位是指职工在工作场所从事或履行与工作有关活动的空间,以及为解决职工在工作中的合理生理、生活需要的场所,既包括职工日常的工作岗位,也包括受单位指派从事工作的岗位、不同的工作任务点之间的必经路段,以及用人单位为解决职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合理生理、生活需要而提供的工间休息、活动等场所。


本案中,虽然你丈夫事发时不在自己的日常工作岗位上,但健身馆系公司设立,其目的是让员工通过运动恢复良好精神面貌、强健体魄,促使员工更高效、健康地进行工作,无疑与促进员工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直接关联。你丈夫根据公司要求前往健身馆“活动筋骨”,没有超出为恢复精力和体力而健身的合理限度,自然应视为与工作有关、事发地点为工作岗位。


廖春梅 法官


责任编辑:梁嘉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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