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陈女士于2017年3月15日入职北京某网络科技公司,担任设计师,双方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陈女士的工资标准为13000元/月,每月5日发放上个自然月工资。
2020年10月1日,陈女士开始休产假。但是,公司以陈女士的生育津贴尚未发放、自身也无需补足生育津贴和实际工资的差额为由,一直未发放陈女士产假期间及返岗上班后的工资。因此,陈女士于2021年5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
处理结果
双方当事人在工会律师的调解下达成了一致意见,某网络科技公司同意支付陈女士产假期间的工资。
除生育津贴以外,公司还同意支付生育津贴与陈女士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
案件评析
用人单位应如何依法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女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实际工资,公司是否有义务补足?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同时,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本案中,虽然用人单位依法缴纳了生育保险,但并非用人单位只要缴纳了生育保险,女职工的产假待遇均无需由用人单位承担。对于薪资较高的女职工来说,用人单位在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后,仍要按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补足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