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介绍】
林某于2020年2月1日入职天津某广告公司,从事人力资源工作,2021年7月31日离职。在职期间,公司未与林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9月21日,林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未签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
那么林某的诉请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呢?
【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另《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广告公司与林某建立劳动关系,却自始至终未与林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林某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支付二倍工资的期间怎么认定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林某2020年2月1日入职,2020年2月28日工作满一个月,公司应当向林某支付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止11个月的二倍工资。而自2021年2月1日后,林某与广告公司之间已被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林某再主张公司支付用工满一年之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没有法律依据。
律师提醒:2022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与人社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对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规定进行了明确,意见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前款情形,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之后的第二倍工资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单位:天津世川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