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了,员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闫长禄 发布时间:2022-03-22 14:53

摘要: 被执行人承担已注销公司的连带赔偿责任。

股东明知未清偿所有债务仍执意登记注销公司,劳动者提出执行申请并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获法院支持。近日,房山区法院经审查裁定追加股东蒋某为被执行人,承担已注销公司的连带赔偿责任,职工李某的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了实现。


【案情】


据了解,李某于2019年11月入职北京一家科技公司,但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李某离职后,依法向房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二倍工资、加班费等4万余元。李某认为,在职期间公司未与他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他有加盖公司印章的收入证明、电话录音及视频等资料,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某参加仲裁庭审,其认可李某的入职时间,称公司法定代表人欠缺法律知识,加上疫情影响无法返京,才迟迟未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据此,仲裁委裁决公司向李某支付在职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万余元。


该裁决生效后,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某向房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发现公司已经登记注销。李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追加该公司股东蒋某为被执行人。


经审查,该公司确于裁决书生效后注销,股东蒋某在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时签署承诺书,承诺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事实上,该公司明知自己存在未清偿债务,但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继续办理注销登记。


依据查明的事实,法院支持李某追加股东蒋某为被执行人的申请。经执行,李某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21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生效裁决确定涉案公司向李某承担债务清偿责任,该公司在明知其存在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在办理注销登记过程故意隐瞒这一事实,其行为属于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因此,法院依据李某的申请追加蒋某为被执行人,裁定其对公司债务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本案的处理结果,提示法律义务人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主动履行法定义务,不得通过虚假清算注销公司。否则,这种以“金蝉脱壳”逃避责任的伎俩一旦被识破,责任人将对公司的债务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通讯员:白雪梅
责任编辑:刘振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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