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介绍】
2014年8月,我入职某食品加工公司,该公司规定工作时间为早9点至18点。2022年2月8日,我在下班前离开公司去购买香烟,出公司大门后我在横过马路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负事故次要责任。我遂就本次受伤申请认定工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
但我所任职的公司对认定工伤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庭审时该公司亦未能提供我早退的证据,仅能证明我擅自离岗。我向法庭提供了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入院记录》。请问律师,员工擅自离岗,路上买东西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吗?
读者 王先生
【律师解答】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早于规定下班时间离岗,属于违反企业考勤管理制度,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员工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可以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您早于规定下班时间离岗,属于违反企业考勤管理制度,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同时,该公司主张现有证据只能证明您离岗是去购买香烟等物品,不能证明您系回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的规定,您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入院记录》记载,其有吸烟史,您在离岗途中购买香烟亦未超出其日常生活所需要。
因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您在离岗购买香烟的过程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