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调解书中放弃其他权利后,能否再次提起仲裁申请

来源:中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作者:李佳,袁林楠 发布时间:2022-04-18 14:03

摘要: 因调解书已经对此作出处分,故仲裁委不应再次受理相关仲裁请求。

2021年4月15日,张某、曹某向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工资、奖金等。案件于2021年5月24日开庭,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张某、曹某在仲裁庭主持下达成调解,约定在2021年5月31日前按仲裁申请书中的数额支付工资,并在调解书中约定张某、曹某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再无其他劳动争议,包括但不限于本案所涉及的所有事项。结案后,张某、曹某于2021年6月11日再次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奖金。


【争议焦点】


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在仲裁阶段达成调解,仲裁委作出仲裁调解书,明确双方调解后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再无其他劳动争议。调解后,劳动者再提出仲裁请求,仲裁委是否应当受理?


【处理结果】


仲裁委对张某、曹某的第二次仲裁申请案件予以撤销。


【案例评析】


2017年修订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又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一)仲裁委员会已经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二)案件已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者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本案当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经达成调解并签订调解书,约定双方再无争议,说明双方已就劳动者在职期间再无争议达成合意,劳动者对于本段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已经全部处分,明确放弃本段劳动关系中的其他权利利益。因调解书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对双方均已生效,劳动者再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属于再次主张本段劳动关系中的有关权利,因调解书已经对此作出处分,故仲裁委不应再次受理相关仲裁请求。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除本规则第九条规定外,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五日内,以决定书的形式通知当事人。”因此,仲裁委决定撤销案件。


(作者单位:北京市顺义区仲裁院)


责任编辑:刘振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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