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护工管理减少争议发生

来源:河北工人报 作者:哈欣 发布时间:2022-05-11 11:32

摘要: 护工与医院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原劳动部有关文件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由此可见,劳动关系成立,需要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有偿劳动,劳动者从用人单位获得劳动报酬和有关福利待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形成以人身自由在劳动范围内归用人单位支配、服从劳动分工和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人身从属关系。因此,劳动关系一旦建立,用人单位即获得劳动力的使用权,劳动者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支配和指挥,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约束,不得随自己意志来安排自己的工作。


在本案中,袁某是从事陪护工作的个体从业者,医院代其向患者收取陪护服务费并按月转交给袁某。病人的陪护并非医院的业务范围,袁某以个人名义为病人提供陪护服务,按服务内容由病人或其家属支付报酬,具体工作内容、工作时间、陪护病人的数量由病人和护工自行决定,医院并未对袁某实行建立劳动关系上的考勤、考核等管理、指挥、监督行为。


医院张贴在病区的规章制度是医院方为方便管理,针对所有病人及病人家属等进出病区人员的管理制度,而非企业内部对于其员工所设定的规章制度。据此,袁某与某医院间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所必须具有的人身依附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隶属性等特征,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予以规范的劳动关系。


目前,医院对护工护理服务管理的普遍做法是“外包”给第三方机构,医院只有用工权,管理由家政服务社等中介机构、护工公司等负责。护工公司、家政服务社等中介机构属于劳务派遣性质的企业。按照劳动法律规定,护工公司应与护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和劳动报酬,也应为所雇佣的护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护护工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护工公司规范劳动管理,减少发生争议。至于护工公司向医院派遣护工,实际上已构成护工公司与医院的一种劳务协作关系,双方应签订协议并承担相关的责任。


责任编辑:陈恒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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