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对于存在“瑕疵”的证据,需要补强证据印证

来源:江苏工人报 作者:黄秀梅 发布时间:2022-05-16 12:20

摘要: 确认补强的证据与双方提供的瑕疵证据的相互印证性,并且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专家点评】


有关加班费争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有责任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提供证据,或者就相关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提供证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而不提供有关证据的,可以推定劳动者加班事实存在。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加班事实无争议,但对加班费支付数额有争议,即被申请人是否足额支付了申请人的加班费。案件争议双方当事人都提供了证据,然证据在形式上又都存在瑕疵,此种情况下,如何证明案件事实,成为本案的关键。我国现行民事证据立法及司法解释虽然未直接明确瑕疵证据概念及规则,但在学理及司法实务中对形式上有瑕疵导致证据真实性弱的瑕疵证据,通常认为可以采用补强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九十条规定,真实性弱的瑕疵证据可以直接在法庭出示,只是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这就需要运用证据补强规则。一般认为,民事证据补强规则首先需要具有独立来源,即不能从瑕疵证据当中衍生而出。其次,补强的证据同时也需要满足民事证据的三性要求,即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再次,补强的证据与瑕疵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逻辑链条,使得待证的民事案件事实能够达到高度盖然性。


本案仲裁员在遵守加班费争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前提下,结合双方提供的形式上存在瑕疵证据的具体情况,通过实地考察,查明案件争议证据的真实来源,围绕证据“三性”,确认补强的证据与双方提供的瑕疵证据的相互印证性,并且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最终裁决驳回申请人诉求,无疑是正确的。该案对瑕疵证据补强规则的具体运用方法,对其他类似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作者为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刘振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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