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企业复工复产劳动用工高频问题解答(二)

来源:上海徐汇微信公众号 作者:李华平 发布时间:2022-05-22 14:04

摘要: 企业通过民主协商作出缩短工时工作或轮岗轮休等重大事项决定后,需告知员工。

4、企业复工复产后部分员工因为封控的原因不能及时返岗,这些员工的工资如何发放?


答:参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规定支付。因为疫情防控原因导致部分员工不能及时返岗的,企业又不能安排其居家办公或带薪休假的,可以参照国家有关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在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向员工发放生活费。“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从员工因封控原因不能提供正常劳动之日起算一个月;生活费的标准企业可以通过民主协商程序确定,建议不应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5、企业复工复产后要求员工加班加点赶进度,每月加班时间超过36小时是否合法?


答:要区分不同情况。受疫情影响,企业复工复产后为完成生产任务安排员工加班的可与员工进行协商,员工应理解并积极配合,企业同时需要遵守《劳动法》有关每天加班时间不超3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的规定。但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在保证员工健康安全的前提下安排员工加班来完成紧急任务,加班时间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6、企业复工复产后生产任务不足,能否安排员工进行缩短工时工作或轮岗轮休?


答:通过民主协商程序可以。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复工复产后生产任务不足,可以与员工协商或通过民主协商程序实行弹性工时、轮岗轮休等稳定工作岗位的措施,减轻企业经营压力。企业通过民主协商作出缩短工时工作或轮岗轮休等重大事项决定后,需告知员工。员工因缩短工时或轮岗轮休导致工作时间不足而获得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责任编辑:梁嘉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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