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企业复工复产后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能否对员工进行降薪处理?
答:通过民主协商程序可以。减轻企业经营压力,稳定员工工作岗位和保障就业是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期间的首要任务。企业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民主协商程序征求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的意见,平等协商确定调整薪酬的重大事项并告知员工,该调整薪酬的重大事项对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薪酬调整的幅度要公平合理且仅适用于疫情期间。
8、企业复工复产后员工患新冠肺炎隔离已结束但仍在治疗中,该如何处理?
答:员工患新冠肺炎在隔离治疗中,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并应当按照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其隔离治疗期间的工资。隔离结束后,员工仍需停止工作治疗的,企业按照员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在医疗期内,企业同样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9、企业复工复产后因受疫情经营困难,能否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或实施经济性裁员?
答:谨慎实施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减轻企业压力、稳定员工工作岗位和保障就业是首要目标。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通过和员工协商调整薪资、缩短工时、轮岗轮休等方式来稳定岗位,促进劳动合同协作履行,不应轻易解除员工劳动合同。企业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理由或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会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企业和员工应共担风险、共克时艰,尽量不裁员、少裁员。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员的,一定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进行。
10、企业复工复产后员工在工作中感染新冠肺炎,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要区分不同情况。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疫情防控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员工非因履行疫情防控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冠肺炎的,难以认定为工伤。企业复工复产后,企业和员工都应做好相关防护措施,减少感染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