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相关规定,职工享受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需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作岗位上累计满8年。然而,在执行过程中,因从事特殊工种工龄的认定争议,很多职工正处在“应退未退”的困境中。
《工人日报》记者连日来采访发现,和杜景林的经历类似,因企业档案记录与实际工龄不一致、换岗后从事特殊工种工龄衔接不畅、企业性质变更后从事特殊工种工龄得不到认可等多种原因,很多特殊工种职工陷入“特殊工龄”认定争议。
根据相关规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要求,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作岗位上累计满8年。而特殊工种工龄认定中的难题,让一些职工“应退未退”。
企业档案记录与实际工龄不一致
杜景林是辽宁一家钢铁企业的焊接工。1991年参加工作,先后在烧结车间、炼铁厂从事电气焊及设备维修工作。先后转岗4次,实际累计工作15年。2021年4月,因腰肌劳损走路困难,杜景林想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在查阅个人档案时,他发现,仅2015年~2016年、2018年~2021年的档案里记载了焊接工岗位工龄,共计6年。
因档案材料记载的累计工作年限不足,企业没有提交他的退休手续。
“这对我来说打击很大,本想着早点退休缓解一下工作和生活困难。”杜景林说,他经常接触有害气体、粉尘等,处在高温、高空作业环境中,强度较大,目前已经没有能力胜任工作。
2017年8月,辽宁省人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提前退休人员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企业负责提供职工本人档案及相关材料,要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并及时向人社部门申报。而档案材料由企业保管,不少特殊工种职工等到临近退休时才发现,因为企业改制、搬迁、变更,甚至工作人员的疏忽等原因,导致自己的工龄记录不实,无法办理提前退休。
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研究会法律专家孟宇平介绍,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企业职工档案管理部门有登记职工工作变动情况、为有关部门提供职工情况的职责。孟宇平建议,针对企业没有负起保存好档案、主动申报等责任的问题,人社部门应积极干预并作出处罚。
此外,孟宇平提醒特殊工种职工,要积极与企业协商,当职工档案资料不齐或记载不完整时,可以通过查询派工单、工资册及其他能够证明其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相关原始资料进行佐证。对政策解读有争议时,可以主动向当地人社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