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仲裁裁决不服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被驳回

来源:江苏工人报 作者:葛春红 发布时间:2022-06-06 15:20

摘要: 对仲裁裁决不服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被驳回。

谢某通过网络招聘信息,自2020年4月2日从事外卖配送工作,岗位为“饿了么”外卖员。2020年4月9日,谢某在配送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住院治疗。谢某认为其与“饿了么”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


2021年4月21日向淮安市洪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其与“饿了么”存在劳动关系,后仲裁委作出不予支持劳动关系的仲裁裁决书,5月31日谢某收到该裁决书,不服该裁决。同年6月16日,谢某向法院邮寄送达起诉书,法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原告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原告谢某自2021年5月31日收到裁决书,其未在十五天内向法院起诉,故淮安市洪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依法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依法驳回谢某的起诉。


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在收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后,如对仲裁裁决结果不认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未向法院起诉的,则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对此,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需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怠于行使权利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责任编辑:刘振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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