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员遇难失踪,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死亡

来源:江苏工人报 作者:万森,窦文彬 发布时间:2022-06-14 09:50

摘要: 海员遇难失踪,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死亡。

【基本案情】


徐某某与王某某系夫妻关系,均为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马庄村村民。


2021年4月15日,王某某受赣榆区海头镇海前村村民闫某某雇佣在苏赣渔03789号渔船上进行捕捞作业时遇恶劣天气,渔船发生倾覆,包括船主闫某某在内五人落水失踪,经搜救,仅打捞出一具船员的尸体,船上其他人员包括王某某均未有讯息。


2021年7月,王某某所在马庄村村民委员会、闫某某所在海前村村民委员会、海头镇渔政监督中队、海头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认为根据王某某落水的特殊环境、时间、地点、环境及搜救情况,王某某已无生存可能。王某某的丧葬后事已按民俗办理。2021年7月21日,徐某某向南京海事法院申请宣告王某某死亡。


【裁判结果】


南京海事法院受理该案后,分别前往王某某、闫某某所在村庄走访调查,向涉渔矛盾一站式解纷中心了解情况,核查了村民委员会、镇政府等出具的有关证明的真实性,并于2021年8月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王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三个月届满后,于2021年11月组织听证,仍无王某某讯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关于自然人宣告死亡的有关规定,依法判决宣告王某某死亡。


【典型意义】


海洋渔业是公认的高风险行业,渔船海上生产点多、面广、线长,受海洋灾害性天气影响较大,一旦发生船只倾覆等重大海难事故,船员落海后生还率极低,因此,宣告自然人死亡特别程序案件在海事法院较为常见。


本案是典型的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特别程序案件,南京海事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多方走访深入了解当地渔业生产客观实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有关机关”范围进行合理解释,不局限于通常认知的海警部门、公安机关,而是扩大至了解事故情况的村民委员会、基层人民政府、渔政监督部门和渔业生产机构,进而认定上述单位作出的被申请人不可能生存证明具有法律效力,依法确认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在公告期间届满后依法宣告被申请人死亡,最大限度保障被申请人近亲属及时进行权利救济和处理债权债务、身份等法律关系,有效维护社会经济生活稳定。


责任编辑:刘振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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