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的重点难点思考①:要广泛覆盖人群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张冬梅 发布时间:2022-06-17 08:58

摘要: 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除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外的劳动者都应覆盖。

由于平台灵活就业人员与平台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仍有困难,在遭遇意外事故伤害时,很难通过现行工伤保险制度进行保障。对此,人社部等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强化职业伤害保障,以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行业的平台企业为重点,组织开展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目前,上海、天津、辽宁等地纷纷出台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政策文件,其中对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做出规定并进行试点。同时,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也在制定过程中。


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是一个新领域,需要在试点中总结经验并进行制度规范。因此,要准确把握其中的重点和难点。


要广泛覆盖人群


《指导意见》将平台从业人员分为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和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的。


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按传统劳动方式进行管理,发生工伤事故应由工伤保险制度进行规范;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和个人依托平台自主经营人员,利用平台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或商品,发生职业伤害时,目前的工伤保险制度无法对其进行救济。因此,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除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外的劳动者都应覆盖。


摄 影:贡俊祺
责任编辑:梁嘉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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