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工工作了一年多,公司突然不让他做了,还让他去找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也让他走人。他到底该怎么办呢?这是职工陈先生的困惑,日前他向本报求助。
据陈先生反映,去年年初,他和一家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就这样,他被派到了一家公司工作。6月6号,在家待了两个月的他去公司准备回归岗位,公司负责人却说不要他做了,让他去找派遣公司。他又电话联系了派遣公司的负责人,负责人表示,用工单位把他退回来了,也没给理由,他们也没有办法,让他自己重新去找份工作。他问,有没有补偿?派遣公司负责人也很无奈地说,用工单位不要他,派遣公司还能怎么办?又不是派遣公司的问题,为什么要给补偿?这下他有点糊涂了,搞不清单位说得对不对。
上海阳光卓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尹维耀明确表示,派遣公司负责人的说法有问题。首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其次,对于被退回的劳动者,派遣公司也要依法对待。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最后,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