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同志:
您好。最近,我们公司遇到一件事,十分棘手。
我们单位的一名员工下班后,骑助动车回家,路上窜出一条流浪小狗与车相撞,造成他摔倒受伤,腿部骨折。
日前,这位职工家属前来公司,要求申报工伤。我们认为,小狗是动物,又不是人,员工的伤害是无主动物造成的,怎么可以报工伤。但伤者家属坚持认为,下班途中遭受的交通事故伤害,就是工伤。我们不知如何解释?
金国英
金国英:
您好。我们认为,是否工伤取决于多个因素。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是认定工伤的主要原因,而上下班途中,是对时间、地点、途径进行了确定,并没有对交通事故肇事方作出详尽规定。
但是,我们也清楚,要确认这些形式要件,并非是公讲公有理,婆讲婆有理,谁的喉咙响,就是谁有理,关键是交警部门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也就是说,交警部门出具的认定书,是申报工伤认定的前提,如果没有这份认定书,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类的工伤事故申报基本免谈。而认定书中,对方主责,又是一道“必答题”,如果劳动者是主责,申报也是免谈。明确了这两点,我们再回过头来看贵公司职工受伤事故:交警部门是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没有确认该职工为非事故责任方或非主责方,这是解密所有问题的关键所在。我们认为,交警部门出具了这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纵然将小狗列为不承担事故责任当事人,只要认定贵公司职工非主责方,一般就符合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具备了申报工伤的条件。不过,是否是工伤还是要由有关部门来认定。
当然,人狗相撞,且是下班途中并造成人身伤害,这是非常稀少的事件,值得法律界重视和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