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定21点后才算加班, 被“偷”走的加班时间怎么算?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张锐杰 发布时间:2022-06-23 09:42

摘要: 公司规定21点后才算加班, 被“偷”走的加班时间怎么算?

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展涉民生典型案例专题展评活动,从全市法院报送的105起案例中精选出20起涉民生典型案例。其中,有一起案例与职工加班有关的案例:公司规定员工21点后才能算加班,导致员工的加班时间被“偷”走。那么,公司的规定是否有效?员工加班工资应该怎么算?


入职之初,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告知新员工常某,根据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加班需由员工提出申请。此外,公司还规定,18点至21点是员工的晚餐和休息时间,因此,21点后才是员工加班时间。入职后,常某通过公司系统累计申请加班近100小时,但公司仅认可其中21点以后的加班时间,拒绝支付18点至21点之间的加班工资。对此,常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累计57000余元。仲裁予以支持,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根据常某考勤记录,结合加班申请记录,扣除常某合理的用餐休息时间,判决公司支付常某加班工资3.2万元。公司、常某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上海一中院最终驳回双方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那么,公司通过规章制度否定员工加班时间,该规定是否有效?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加班需申请审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具有合理性,在劳动者对此规定明知的情况下,应作为本案审理依据。


然而,针对21点后加班才予以计算加班工资这一规定,18点至21点时间长达3个小时,远超过合理用餐时间,且在下班3个小时后再加班,不具有合理性。公司在未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以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主张18点至21点系员工晚餐和休息时间,否定员工在该时段提供劳动的情形,明显缺乏合理性,法院不予采信。因此,法院酌情判决公司支付常某相应加班工资32000元。


对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徐焰表示,在该案件中,有两点值得注意。首先,用工灵活性与劳动者权益保障应具备动态平衡。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亦应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合理合法部分,理应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充分尊重和保障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同时,法院也应当保护劳动者因加班而享有的合法权益,违法规避用工成本,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规章制度,应被认定无效。其次,用人单位应致力于构建健康和谐的劳工关系。她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从意识上厘清,加班只是公司应对暂时性业务需求的应急方式,并非员工的 “新常态”,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为人性化的规章制度,增强劳动者对规章制度的认同感,激发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从而进一步减少劳动纠纷,为构建健康和谐的劳工关系作出贡献。


(张锐杰 整理)


责任编辑:陈恒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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