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介绍】
2019年1月5日,王女士入职一家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二年的书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约定:王女士从事宣传策划工作,每月工资为6000元,该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同时,王女士依法享受五险一金待遇。入职后,王女士在工作上表现积极,从未出现任何差错,还多次受到公司领导的表扬。但在2021年初,王女士在家中不慎跌倒,右手十分疼痛,经医院诊断右手腕骨折,遵医嘱在家休养并向公司递交休假条。可是,该公司却以王女士旷工三天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此事经过多次协商,均没有任何结果,王女士遂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认定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故要求该公司继续依法履行劳动合同。
【律师解答】
本案值得评析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二点:1.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吗?2.职工申请劳动仲裁可以主张哪些仲裁请求?
首先,职工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得无故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次,针对公司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申请劳动仲裁时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如果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的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劳动者针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其具有选择权,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当然,针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如何进行计算也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结合本案,职工王女士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休假,其劳动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劳动合同仍然是有效的,该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明显是违法的,王女士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有权要求该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