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高温作业享有哪些权益:高温期间停工休息,不得扣减工资报酬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潘家永 发布时间:2022-07-04 10:36

摘要: 专家提示:高温期间停工休息,不得扣减工资报酬。

时下,正值高温酷暑季节。为加强对高温天气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国家制定并发布的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不少特殊的“高温权益”。然而,由于认识上的偏差、经济上的考量或苛减成本的需要,一些用人单位要么用发放防暑降温物品的方式冲抵高温津贴,要么违规要求员工冒高温从事室外作业或者无故降低工资报酬。如此做法,势必会使劳动者的相关权益大幅缩水甚至全部蒸发。以下案例及其分析表明,当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处理,也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起诉等方式进行维权。


【案例】


高温期间停工休息,不得扣减工资报酬


刘某所在工地为赶工期,要求他们除正常工作外天天加班。2021年7月,为适应气温变化,公司决定每天13点至15点让露天作业工人停工2小时。对此,刘某觉得公司老板很有人情味。哪知,发工资时每位工人每天被扣除75元钱。


刘某等人找公司讨说法。公司解释说,高温天气中,他们的休息时间多了、工作时间少了,其工资自然要降低,公司依据其实际工作时间结算工资合理合法。


【点评】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因此,公司决定高温天气下缩短工作时间2小时,是其应尽之责,并非对劳动者的恩赐。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由此可见,在高温环境下停止工作或减少工时,是劳动者的法定“高温权益”,与工资无必然联系。


本案中,建筑公司减发刘某等员工的工资,其性质属于克扣,员工有权要求公司如数补发。如果公司不纠正错误,刘某等人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请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公司限期支付。若公司逾期不予支付,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公司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刘某等加付赔偿金。


责任编辑:刘振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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