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工作中发生伤害事件,首先需要厘清双方的关系。”上海红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孙志帅表示,从本案来看,老张与蓝莓园属于临时的、零星的用工,双方未形成固定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没有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同时老张已经69岁,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因此双方被认定为劳务关系的可能性较大。
如果双方关系确认为劳务用工关系,那么就不符合申请工伤鉴定的前提条件。老张应当如何维护权益呢?
“在劳务关系的情况下,老张仍有救济途径。如果双方就医疗费、赔偿等未能协商一致,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上海东一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章芊昊认为,本案中老张是接受蓝莓园的指派前去救火,那么救火也就成了老张向蓝莓园提供的劳务之一,老张在提供劳务的情况下受伤,可以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92条的规定,向蓝莓园主张损害赔偿,而这种类型的案件一般是直接由法院受理,案由为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
法院在计算赔偿标准时,一般会根据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报告计算赔偿金额,鉴定报告一般会对伤者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等几个方面进行明确。法院依据鉴定报告,再结合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以及伤者实际产生的误工费、护理费等,让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全部或部分的赔偿责任。
另外,如果老张在没有接收到蓝莓园指令的情况下,主动前去救火,根据《民法典》第183条的规定,首先应由引发火灾的责任人承担对老张的赔偿责任,若引发火灾的责任人无法找到,松树林的所有者及蓝莓园(蓝莓园因为火灾得到遏制避免损失,也可认作是老张救火行为的受益方)作为受益方,应当对老张给予适当的补偿。
《民法典》建立了民法上的见义勇为制度,规定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不能让见义勇为者“既流血又流泪”。(接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