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事件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近日公开了一起因“调岗”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据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披露的裁判文书显示,葛某2013年入职新东方迅程公司,2020年11月20日,新东方迅程公司与葛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用户产品技术部门资深开发工程师,月薪为2.45万元。判决书显示,2021年3月16日,新东方迅程公司以葛某不服从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做出的岗位调整安排,未到新岗位报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葛某认为调岗不具备合理性。于是,起诉到一审法院,要求新东方支付年底双薪4.9万元和解约赔偿金44.63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葛某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关于年底双薪的主张,新东方迅程公司并未就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举证,且葛某从“资深开发工程师”调整为“技术支持工程师”,会对其职业发展产生影响。新东方迅程公司对葛某进行的调岗缺乏相应的合理性,葛某有权拒绝。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新东方迅程公司支付葛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8.25万元。
律师声音
上海新沪律师事务所的刘红律师表示,公司调岗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者患病或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其他涉及女职工劳动保护或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对相关岗位人员的安置等情形。
刘红建议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关注劳动合同中关于岗位、工作内容的约定是否明确,以及合同中是否涉及调岗的相关约定及其约定的内容的合理性。有的用人单位会在劳动合同中笼统约定,诸如单位因经营需要,有权随时调整员工的岗位,员工应予以配合。导致后续单位可能认为只要不降低员工薪资待遇,就可以调整员工的岗位。因此,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可要求企业对该调岗的“经营需要”进一步明确并书面约定,避免用人单位滥用调岗权利,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