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维权“职业碰瓷”诉请二倍工资不获支持

来源:江苏工人报 作者:徐光,陈柳青 发布时间:2022-09-05 12:42

摘要: 公平正义和诚实信用原则是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试金石。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12日至2019年11月29日,朱某在月丰公司工作,从事的岗位是勤杂工、装卸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1月16日,朱某向法院诉请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49652元等主张。经法院审理查明,朱某自2018年以来,曾多次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分别在多家用人单位工作一段时间后,起诉用人单位索要劳动报酬、加班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朱某屡屡实施上述行为,对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差额这一法律规定知晓、熟悉,明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能够得到工资以外的经济利益。其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有主观上的故意。


【法院审理】


《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的立法目的是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所作出的惩罚性赔偿,以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其赔偿的受益人应当是无过错的一方,朱某多次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索赔金额均多达数万元,远超其在用人单位的工资收入,有违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故对朱某要求月丰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诉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朱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朱某本身并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仅存在获取相应经济利益的恶意,有违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遂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按此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是严重的,但在实际生活中,部分中小企业法律意识不强,用工手续不规范,并未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一些人专门挑选不规范的企业下手,在职期间消极怠工,从不主动要求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选择在工作数月之后,提起劳动仲裁等程序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获得了较大的额外的经济利益,屡试不爽,甚至成为职业碰瓷人。在该种情况下,劳动者诉请二倍工资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就立法本意而言,《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要支付二倍工资的立法目的在于:推行劳动合同书面化,促进规范化用工,避免因事实劳动关系的泛滥导致劳动者权益受侵害,在审理劳动争议的过程中,不能仅仅局限于个案争议,更要从更为宏观的角度去平衡劳动者基本权益和社会公益的关系,法律的规定不能成为部分劳动者恶意攫取额外经济利益的工具。《劳动合同法》立法目的在于构建稳定的劳动关系,若支持不良劳动者频频起诉的二倍工资,势必造成劳动关系屡屡终止,不利于劳动者安心工作,不利于企业稳定生产,不利于构建稳定和谐的劳资关系,后续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诉至法院也会极大地浪费司法资源。


同时,公平正义和诚实信用原则是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试金石。职业碰瓷者从与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开始,其真实意图就是利用单位的人事管理漏洞,获取额外的经济利益;在用工过程中,明知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但从未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合同,甚至部分劳动者故意拖延、推辞用人单位提出的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劳动者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并非不具有主观过错。在此情况下,支持二倍工资显然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相符合。


(作者单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振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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