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招聘小演员、拍摄广告为幌子诈骗钱财,伪装“制作人”被判诈骗罪

来源:中工网 作者:周倩 发布时间:2022-11-04 14:48

摘要: 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虚构为被害人子女提供拍摄影视剧机会的诈骗案。9个月的时间,于某打着为孩子提供拍摄影视剧及广告的幌子,先后骗取5名家长9万余元,直到2021年4月21日,民警将其抓获。法院一审判决于某犯诈骗罪、伪造身份证件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于某长期混迹于群众演员行业,在帮人介绍拍戏过程中,他发现不少家长怀揣着让孩子成为童星的梦想,为了能让孩子在一部剧中承担角色不惜花费大量金钱。于某便伪装成了“制作人”、影视工作圈的“能人”,借着招聘小演员、拍摄广告的幌子诈骗钱财。


2020年7月至2021年4月期间,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可以为被害人的子女提供拍摄影视剧及广告等机会的事实,先后骗取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等地的5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94468元。后于某将被害人微信拉黑、微信群解散,拒绝与被害人联系,所获赃款均用于个人及其家人日常消费。另查明,当被害人有所察觉并要求于某提供居民身份证照片时,于某制作了虚假的居民身份证照片并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害人以证明身份。


10月19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照片,并将照片发给被害人以证明身份,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依法应对其以诈骗罪和伪造身份证件罪予以并惩。鉴于于某当庭能够认罪,且赔偿了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一审判决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责任编辑:朱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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