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顺宝没想到:为了照顾生病的父亲,他请了半个月事假赶回老家,期间,父亲病愈,母亲却突发疾病过世。他休完15天事假返回单位,却遭到单位解除,理由是请假事由与事实不符。日前,顺宝向本报反映了他的遭遇,他是一名外来务工者,十多年前来到上海,一直认真工作。前不久,他接到老家电话,说他父亲突发急病,需要他回家照顾,孝顺的他当即以“父亲重病需要照顾”为由,向单位申请15天事假,获准后,他匆匆赶到老家。
令他没有想到的是,父亲并没重病,只是有点小病痛加上思儿心切,经过三天陪伴,父亲的“思儿病”好了,顺宝在和同事私聊微信群里笑说了此事,并说自己会马上赶回上海复工。可是,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顺宝父亲没事,他的母亲却因心脏病发,长辞人世。顺宝悲痛之余,继续用原来的事假操办丧事。丧事办完后,他才返回上海复工。哪知,同事已将他私聊的内容告知单位,单位以他请假事由与实际情况不符、欺骗企业,属于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了他的劳动合同。顺宝气愤地说:“难道我母亲突然亡故,我使用原来获准的事假办丧事不行吗?”
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潘丽娜律师对此案进行了剖析。她认为,对于事假的请假理由和情形,劳动法律法规虽未作出规定,职工休假期间,企业也无需支付工资,但毕竟请假会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行,特别是流水线上作业的职工,因此,请事假并非随随便便就可以请的,而是需要有过硬的理由。这个过硬的理由,一般以紧急需要和符合公序良俗为由,并且只有获得企业批准,职工方能休假。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劳动者请假事由与实际履行不一致,即构成违反诚信的违纪行为,用人单位将此列入严重违纪行列,确实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因为诚实信用是履行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和基础。
潘律师继续分析,虽然法不容情,但人性、人情在处理劳动争议中,同样是不可或缺的一环。就顺宝一案来说,其请假事由是“照顾生病父亲”,前期确也如实履行。父亲病愈,其主观也有返岗的意愿。但突如其来的母亲亡故,打乱了他的节奏和思绪,其使用原理由继续使用事假,做法虽然不妥,但原理由与母亲亡故相比,显然后者更重,且顺宝行使子女之责,符合正常的人伦孝道。企业可以对他进行批评教育,但若解除其劳动合同,这个处理显然过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