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企业单方面不合理调岗降薪,员工如何应对结果大不同②

来源:中工网 作者:吴铎思 发布时间:2022-11-22 10:07

摘要: 公司没有与董某翔协商一致,单方面调岗,董某翔有权拒绝。

调岗降薪是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引发劳动争议的事项。在企业看来,作为用人单位,对员工调岗降薪是行使人事自主管理权的需要和体现;一些员工认为,所调岗位不符合实际情况,其实是用人单位想要解除劳动合同的表现。


当遭遇调岗降薪,员工应当如何做才是最佳选择?


单方面调岗,员工不必无条件服从


面对企业单方面调岗,董某翔理性对待,最终讨回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董某翔在2019年被调入新疆某岩土公司,任综合管理部副经理。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表明:“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A类,属于建筑类施工企业,因工作流动性强,工作地点随工程项目变动,合同履行地因工作需要而变动,具体地点不在合同内单独约定……”


2021年1月22日,该公司决定将董某翔调离乌鲁木齐市机关综合管理部工作岗位,调整到重庆市巫山县某工程项目部任三级科员,并要求董某翔在通报之日起5日内务必到岗报到。


董某翔对此不认同。半个月后,该公司给工会提供情况说明“截至目前董某翔并未到巫山县某工程项目部报到,已连续旷工15日以上”。隔天,公司给董某翔出具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并拒绝给予任何补偿。


该案诉至法院后,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合同约定了岗位调整,但该公司将董某翔从一个城市调整到另一个城市,不符合合同约定工作地点随工程项目变动、工作需要而变动的要求,已经超出了纯粹工作岗位调整的内容。在董某翔不同意的情况下,公司将其调离机关综合管理部岗位,调整为三级科员的行为也不符合合同规定。公司认定董某翔未到岗行为属于旷工,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没有与董某翔协商一致,单方面调岗,董某翔有权拒绝。


最终,法院判定新疆某岩土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董某翔赔偿金。




责任编辑:梁嘉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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