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同志:
您好。我是一家宾馆的厨师,工作多年,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前不久,我临近中班下班时,女朋友打电话说她想吃苹果。我一口答应,顺手就从厨房冰箱里拿了一只,并带出宾馆。
三天后,单位的人事找我确认此事,我坦然承认,心想,即便是我错,我赔钱把苹果买下来就是,大不了再罚些款。哪知,人事再次找我时,给了我一张“严重违纪解除通知书”,我懵了。难道拿个苹果,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我的劳动合同?
厨师顺手拿厨房里的东西,也不是我一个,单位凭什么解除我?可我再怎么说,人事就是一句话:“如果认为单位错了,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请问,这个官司我打得赢吗?
强强
强强:
您好。首先,本着对你负责的态度,我们请你给予自己一个冷静期,然后再决定是否要仲裁。
劳动争议案的裁审,也是社会发展的产物,肯定会反映一个时期的特点和特征。就员工私拿私藏用人单位物品来说,以往的裁审,更注重所拿物品与偷拿人员的工作相关性。一般而言,银行人员哪怕拿一分钱,也是严重违纪,解除得当,因为这有监守自盗之嫌。如果厂里工人拿一点小零件,一般算违纪,可能只是教育或处理。但近年来,诚信和忠诚越来越受到重视,如果相关行为被企业列入严重违纪行列,裁审也会支持企业的解除决定。联系你的情况,你身为厨师,明知私拿厨房物品严重不当,但仍然实施,有明知故犯之嫌。私拿物品后,企业履行了询问、核实、调查的职责,并向你出示了严重违纪解除通知书,只要其规章制度将该行为列入严重违纪之列,且最终解除通知书告知了工会组织,我们认为,其整个处理过程就是有效的、合法的。
如果你拿其他厨师行为来“类比”,那么,别人的错并不能成为你犯同样错的理由,也不能改变对你的处理结果。当然,企业因为你的“举报”或“立功”表现,宽恕你的过错,这需要你们双方沟通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