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躲避员工追薪驾车发生事故,员工应否赔偿?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廖春梅 发布时间:2022-11-25 09:02

摘要: 沈萍萍偶遇吕某后喊其停车,准备向其索要欠薪,这是一种正常行为,并没有超过合理限度。

读者沈萍萍近日反映说,一个月前,她散步时偶遇个体工商户吕某驾车经过。她当即喊吕某停车,准备向吕某索要被拖欠的15000元工资。吕某见状,出于逃避的目的当即驾车狂奔。不料,慌不择路的吕某驾车撞上路中间的古树当场车毁人亡。


她想知道:这种情况下,她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法律分析


沈萍萍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就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应看是否同时具备四个要素,即加害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而本案情形恰恰不在其列:


一方面,沈萍萍的行为并不违法。


沈萍萍偶遇吕某后喊其停车,准备向其索要欠薪,这是一种正常行为,并没有超过合理限度,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另一方面,沈萍萍对吕某的死亡没有过错。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前者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种损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该损害结果的发生。后者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损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但却轻信可以避免的主观心态。


很明显,沈萍萍的目的只是为了让吕某支付欠薪,并没有侵害吕某合法权益的目的和动机,根本不知道也无法预料到吕某会为了逃避而驾车狂奔。相反,吕某作为一名成年人,知道沈萍萍只是步行,只是为了索要欠薪,并不会对其人身、财产构成威胁,应当对驾车狂奔可能带来的损害之间有着足够的认知、比较和判断。吕某我行我素的行为,当属自甘冒险。


再一方面,沈萍萍的行为与吕某的死亡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即吕某的直接死因是驾车狂奔,与沈萍萍讨要欠薪之间并没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联系。



责任编辑:朱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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