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两个月不慎受伤,“法院+工会”助获赔

来源:中工网 作者:邹明强 发布时间:2022-12-04 16:21

摘要: 在承办法官、调解员的共同见证下,双方握手言和,签订调解协议。

武汉一“90后”搬运工,入职二个月不慎被保险柜砸伤,致左脚十级伤残,在未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的情况下,“法院+工会”助其获赔10万元。


2020年5月,“90后”搬运工魏某入职某物流公司,担任司机兼搬运工一职。两个月后,在一次搬运货物过程中,魏某被不慎掉落的保险柜砸伤左脚脚掌。因魏某入职时未与物流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劳资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分歧,就确认劳动关系进行劳动仲裁和诉讼。


2021年12月,经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魏某此次受伤为工伤,后经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魏某的致残等级为十级。2022年7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某物流公司应向魏某支付工伤待遇合计12万元。同月,某物流公司不服仲裁结果,遂起诉至武汉青山法院。


青山法院受理此案后,迅速启动“法院+工会”诉调对接工作模式,将案件委托给青山区总工会驻法院工作人员携手处理。经深入了解,发现该物流公司并不是不愿意支付相关工伤赔偿,而是觉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认定标准过高。


调解员耐心释明,表明物流公司没有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本就属于违法行为,现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更应积极承担用人责任,按照相关规定支付魏某工伤保险待遇,而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标准并非以个人平均工资为基数,而是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不存在认定过高。


针对魏某认为物流公司提起诉讼是为了故意拖延时间的看法,调解员也耐心劝说,告知魏某物流公司在15天内对仲裁裁决书不服向法院起诉,是公司的法定权利,而且经了解,本案中物流公司前期已经支付所有医疗费、护理费及超过法定标准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具有一定诚意。于是,决定调解,以利于双方更快解决问题。


最终,9月14日,在承办法官、调解员的共同见证下,双方握手言和,签订调解协议,物流公司愿意一次性支付魏某工伤待遇,而魏某也愿意退让一步,最终以10万元立付调解了结。


责任编辑:梁嘉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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