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未采取合理方式进行提醒的格式条款可能无效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何永强 发布时间:2022-12-21 09:12

摘要: 本案焦点在于:1.是否可以认定蒋某已同意双方无劳动纠纷?2.本案是蒋某提出辞职还是公司将其辞退?

★案情简介


蒋某于2020年2月21日进入某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自2020年2月21日起至2021年2月20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10473元,蒋某从事贸易员工作。2020年3月31日,公司通知蒋某该日是其最后一天上班,并要求蒋某在离职单英文件上签字,离职单上用中英文记载了蒋某的基本信息、合同解除日、最后工作日以及当月工资明细,离职单下方还有一行英文条款。蒋某在签完离职单后与公司人事协商补偿金,并且询问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人事回答:“没有什么理由呀,公司的情况我不是已经和你讲过了吗?”蒋某问:“经营不善?”人事回答:“对,都有,综合性的,公司后面会怎么往下走我们也不知道,公司可能会有后续的安排,现在还没有得到通知,如果后面有通知,我会再联系你。”之后,公司开具了离职证明。之后,公司开具了离职证明。


蒋某提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473元。仲裁委对蒋某的请求不予支持,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焦点在于:1.是否可以认定蒋某已同意双方无劳动纠纷?2.本案是蒋某提出辞职还是公司将其辞退?


★裁审结果


离职单上对于关键的离职原因及双方无其他纠纷的内容无中文注释,同时无论蒋某是否能理解英文内容,公司都应当就关键的部分对蒋某给出善意提醒,现无证据表明公司提醒过蒋某,且结合双方的谈话内容可体现系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点评


离职单系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为了遵循公平原则,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应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以及以常人能够理解的方式予以说明,否则可主张此条款无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不可避免会签订各种格式文本或条款,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善意提醒,尤其在涉及员工切身利益方面;而劳动者也应当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并可要求单位给予一定的解释和说明,不要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



摄 影:展翔
责任编辑:朱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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