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特殊性案例二

来源:中工网 作者:潘家永 发布时间:2023-01-01 14:30

摘要: 该公司与邹某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且为全日制用工。

【案例2】


是否属于非全日制用工,要透过现象看实质


邹某于2022年6月到一家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公司人事经理告诉他,该岗位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其主要工作是保持工作环境整洁,并听从主管安排干一些其他工作。其工作方式是“做六休一”,每天工作6小时,工资按月发放,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随后,双方签订一份劳务协议。该协议载明了上述内容。对此,公司人事经理还特别解释说,非全日制用工人员与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因此,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协议。


邹某想知道:他与该公司之间建立的究竟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自己属于全日制员工还是非全日制员工?


【说法】


该公司与邹某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且为全日制用工。其理由如下:


首先,双方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公司说邹某是“非全日制用工”,又说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这种说法显然是自相矛盾的。根据劳动立法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精神,以及处理争议时按照最有利于劳动者一方的裁判规则,应当认定公司与邹某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


其次,公司对邹某的用工属于全日制用工。因为,非全日制用工本身有诸多特点。譬如,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本案中,公司与邹某之间关于日工作时间、周累计工作时间、工资支付周期等方面的约定,均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故应当认定公司对邹某实行的是全日制用工。


责任编辑:梁嘉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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