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乔法官:
我们公司销售部员工李女士与我们签有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中还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期限为两年,竞业限制补偿金为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明确如公司未按约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则李女士的竞业限制义务免除。后来,李女士因为奖金的发放与公司发生争议而离职。因为闹得不愉快,我们也没指望她能遵守协议,也就没有向其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三个月后李女士提起了仲裁,要求我们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我们当即表示合同有约定,我们不支付补偿款,也不要求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了。但其却坚持称我们这样约定是逃避法定义务,要求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至两年期满。请问,法律有规定吗?
读者 林先生
林先生:
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应按月给予劳动者相应经济补偿,劳动者违约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金。竞业限制义务是基于当事人约定产生的义务而不是法定的义务。只要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你们之间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而你们在协议中约定“公司方不履行支付补偿款义务,则免除劳动者一方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实系对协议解除事由及对违约责任免责事由的约定。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因支付补偿金的主动权掌握在公司方,劳动者无法预先获知,而对劳动者而言,工作的转换也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因此,对于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公司方理当及时通知劳动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即规定,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应予支持,但需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你们公司未按约履行支付补偿金的义务,又未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协议确有不当。在你们明确提出解除协议前,劳动者已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当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