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变化②:规定用人单位女职工权益保障相关责任

来源:中工网 作者:盛丽 发布时间:2023-01-29 10:09

摘要: 用人单位在录用、聘用女职工时,应当在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载明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

变化2

规定用人单位女职工权益保障相关责任


2023年1月7日,女职工小鹿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发现合同中没有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于是,她委婉地提出这一问题,并期望公司将相关内容补充到合同中来。可是,公司不仅不接受她的建议,还直接拒绝她的入职请求。


小鹿想知道: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法官解析


公司的做法不合法。


新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中应当包含男女平等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也可以就相关内容制定专章、附件或者单独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上述规定表明,用人单位在录用、聘用女职工时,应当在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载明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这是在法律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基础上,要求用人单位进一步以具体合同条款的方式明确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防止部分用人单位以没有明确合同依据为由不履行特殊保护义务,该规定是对职场女性保护力度的进一步提升。


责任编辑:梁嘉蕾
劳动观察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收藏

相关新闻

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变化①:将就业...

劳权信箱丨回家哺乳被撞伤是工伤吗...

女职工哺乳途中因车祸受伤是否属于...

首页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