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在公司连续工作5年多的谢女士,于2022年12月初利用一个周末登山时不慎坠崖受伤。经医生诊断,其5个月内不能正常上班。公司得知这一消息,考虑到生产经营及财务成本诸因素,遂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另聘他人。2023年2月9日,谢女士收到了公司的解聘通知,但她不同意公司的决定,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过,她不知道自己这一请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点评】
公司不得与谢女士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涉及到一个医疗期问题。所谓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第四条分别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本案中,谢女士已在公司工作5年时间,按照上述规定应该享有6个月的医疗期,公司在期限内将其解聘无疑与上述规定相违背。在此情况下,若公司不收回针对谢女士的解聘决定,其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及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