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由2】
不满停工期间工资缩水,未按通知上班构成旷工
刘宏宇所在的能源公司在疫情期间两次放长假,但每月仅给付员工600元的生活补贴。2022年12月2日,刘宏宇接到公司复工上班通知后决定辞职,便未按公司通知时间报道上班。至同年12月6日,公司以其无故连续旷工超过公司制度规定的3天为由,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刘宏宇虽然同意离职,但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停工期间被扣除的工资,同时还要按照其工龄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被公司拒绝后,刘宏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2023年2月11日,仲裁裁决仅对刘宏宇要求公司支付停工期间缩水部分工资予以支持,而对经济补偿金未予支持。
【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公司确实存在未足额向刘宏宇支付停工期间工资事由,刘宏宇可以此为由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缩水”部分工资。此时,即便是刘宏宇提出辞职,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也应依照法律规定向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但是,刘宏宇直到公司通知复工上班时也未明确向公司提出辞职并主张上述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其未上班,直到公司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后才主张权益,其不但错失了主张权益的机会,还构成了严重违纪。因此,仲裁认定其旷工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支持其主张的经济补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