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乔法官:
我去年7月应聘到一家私营企业担任电焊工,当时口头承诺我每月工资6000元,加班还有加班费。进去后,虽没签合同,但每月到手工资确实不低于这个数。去年下半年,有个老乡因为工伤与我聊起了缴社保的事,我找到车间主任询问。他拿出工资单给我看,说不缴社保是我同意的,工资单上的签字就是证明。我想到以后可能存在工伤风险,就找到劳动监察反映情况。在接到劳动监察整改意见后,公司办公室主管找到我,同意给我缴社保,但要我返还那部分所谓的补贴。而且让我和第三方公司重新签派遣协议。我认为每月6000元是入职时他们答应的劳动报酬,工资构成只不过是他们自己划分的,现在要我返还部分,不是不诚信吗?他们让我与第三方公司重新签合同。请问,我该怎么办呢?
读者 汪先生
汪先生: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权利义务。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而工资具体由哪几部分构成,与加班费的计算、福利待遇的享受、税费的扣缴等都紧密相关,因此应当约定明确。同时,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企业应当书面记载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本人姓名等,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故工资单是工资发放记录的一个凭证,虽然不能完全体现双方就相关内容的协商过程,却客观反映了工资发放的实际情况。你在入职时缺乏法律意识,没有通过签劳动合同对工资进行明确已经非常不利了,在签收工资单时,对于工资构成疏于关注、未及时提出异议更是对自身权益的漠视。我们多次强调以现金补贴的方式逃避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是违法的。工资签收单上的工资构成中如果包括了社保补贴的项目,在上面签字通常会被认为是对此种违法行为知情并认可。你通过劳动监察反映情况,督促用人单位整改是正确的。但此种情况下,你基于逃避社保缴费义务而获得的部分利益亦应返还。你主张每月6000元是公司承诺的全部劳动报酬,但因缺乏书面证据,难被采信。至于是否与第三方公司重新签订派遣协议,当尊重你的意愿。
乔蓓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