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定上限,须支付赔偿金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潘家永 发布时间:2023-03-20 13:21

摘要: 单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惩罚性赔偿是指侵权人或义务人以恶意、故意、欺诈等方式实施加害行为而致权利人受到损害时,权利人可以获得超过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因其具有赔偿、惩罚和警示等多重功功,目前已写入包括劳动法律在内的多部法律。现实中,由于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时很容易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作出违法之举,所以,为防止其任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了4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情形。本文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对此进行了详细的法律评析。


【案例】


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定上限,须支付赔偿金


小李研究生毕业后到一家公司求职,经洽谈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22年7月8日起至2024年7月7日止,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内月工资为6400元,转正后月工资8000元。2023年1月6日,小李试用期满前,公司进行考核后同意其转正。春节期间跟大学老师聚会时,小李抱怨自己熬了6个月才转正,少拿了好几千元工资。老师告诉她,该公司约定超长试用期是违法的。那么,小李有权要求公司赔偿其损失吗?


【点评】


小李可以通过诉请公司支付赔偿金以弥补损失。


首先,法律关于试用期的长度作了限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本案中,公司与小李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2年,竟然约定了6个月试用期,显然,其中有4个月的所谓试用期属于违法约定。


其次,小李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给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小李的6个月试用期由于已履行完毕,故其有权要求公司按每月6400元的工资标准支付给4个月赔偿金。


责任编辑:刘振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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