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二
考核不合格就可以被解除劳动合同?
日前,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
2016年,张先生入职甲公司担任研究员,双方订立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张先生入职之初,甲公司即向其送达了《绩效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连续两个季度为待改进,或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甲公司有权对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需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
2019年,张先生第一季度至第四季度的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年度考核结果却为“待改进”;2020年第一季度,张先生的考核结果为“待改进”。
2020年5月,甲公司向张先生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张先生2019年度和2020年第一季度考核结果均为待改进为由作出解除决定。一个月后,甲公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向张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及额外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张先生认为甲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最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甲公司与张先生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甲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制定的《绩效管理办法》虽然规定员工连续两个季度或年度考核结果为待改进时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该情形不属于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甲公司以此为据作出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甲公司承认未对张先生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故,即便张先生不胜任工作且其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向张先生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亦无法认定公司的解除行为合法,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专家解读】
劳动者有权要求赔偿
公司因员工考核不合格,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尹律师表示:不合法。“有些公司内部规章载明‘员工考核不合格应当解除合同’,此情形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的规定,公司若以此为据作出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
尹律师进一步提到,遭违法解除后,若劳动者起诉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赔偿金标准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及第四十七条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尹律师还建议,劳动者就考核事项存在异议时,首先可以向公司HR申诉,或者和主管领导沟通。沟通不能且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